从事过外贸销售工作的业务员应该知道提单、海运单这些东西。海运单跟提单有相同之处,但是并不能等同。海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,这一点跟提单是一样的。但是,海运单不是“物权凭证”。海运单的支配如下:

  1、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,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,并在海运单上注明。选择权一经行使,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,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。承运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、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,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,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。

  2、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,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。除非准据法禁止,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、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,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(条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,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,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)。

  海运单与提单还是有区别的,他至始至终也无法替代提单。所以,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。但是在一些适用“电放”的情况下,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。

 

本文来源于互联网:外贸销售:海运单的支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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